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义务人与怠于清算责任):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先审查责任的构成
怠于清算责任通常需要满足几个要素:存在清算义务、未及时履行、以及由此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对的第一步是逐项审查对方主张是否成立,找出其中的薄弱环节。
审查时可以把对方提供的证据与上述要素一一对应,判断每一要素是否有材料支撑。对应不上的部分,就是抗辩的切入点。
二、可以主张的抗辩方向
第一,清算义务已履行或正在履行,例如已组成清算组、已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可以提供相应记录。
第二,损失与所谓怠于清算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例如即便依法清算,债权也难以受偿。
第三,损失范围被高估。损失的计算一般以债权不能受偿的部分为基础,但需扣除即使依法清算也无法受偿的部分。
三个方向分别对应义务的履行、因果关系的欠缺与损失范围的主张,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按证据情况择重使用。
三、内部声明的效力
以签署声明的方式表示「不参与清算、责任由他人承担」,属于内部安排,通常不能免除法定清算义务,也无法对抗债权人。以此作为抗辩,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更有效的做法是主动推动清算并留下过程记录,用实际履行的痕迹证明自己已尽职责。
对已经签署此类声明的情形,也不必完全放弃,可以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形说明自己是否曾实际参与推动清算,把声明之外的履行事实一并呈现。
四、多名义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多名董事均负有组织清算的义务,不因相互推诿而免除。对外承担责任时,可能依据各自的行为与作用确定份额。因此,主动推动清算并留痕,是证明自己已尽职责的有效方式。
在内部关系上,各义务人也可以就协作分工事先作出安排,减少因职责不清导致的相互推诿。
分工安排宜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注明各自的职责范围。发生争议时,这份安排有助于说明各人在清算中承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