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限责任与法人财产权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是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相隔离、出资责任以认缴额为上限的基本前提。
公司人格否认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各公司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册资本五年实缴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实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缴期限自此有了法定上限。
出资加速到期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认缴期限利益在公司偿付危机面前让位于债权人保护,债权人由此获得不经过破产程序即可向未实缴股东主张出资的路径。
股权对外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外转让不再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前提。
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未届期转让的出资责任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章程日期缴纳出资或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认缴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而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亦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资格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取得股东资格的,既承继权利也承继未尽的出资义务;公司可基于人合性在章程中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排除或限制安排。
利润分配的执行期限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分红决议自此有了明确的执行期限,决议分红后久拖不分的,股东可以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
减资程序与债权人保护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违反程序的减资不能对抗受保护的债权人。
清算义务人
公司因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组成清算组清算,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的清算义务是法定作为义务,不因未参与经营而当然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