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权对外转让与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为什么这一步常被忽略
受让人在尽调时通常关心公司资产、负债与盈利,却容易忽略一件事:拟受让的股权是否已经依法履行了对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程序,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程序有瑕疵,交易可能被推翻,钱付了股权却拿不稳。
本条把对外转让的通知义务与优先购买权明确下来,受让人在签约前应当把这一环节查清。
二、需要核实的三件事
第一,其他股东是否已收到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通知中是否写明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内容不完整的通知,可能被认定为未有效触发程序。
第二,其他股东是否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答复是行使优先购买还是放弃。逾期未答复视为放弃。
第三,若多名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其各自的购买比例是否已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
三、还要看章程有无特别约定
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更具体或更严格的规定,例如提高同意的门槛、约定更长的答复期限或特别的价格确定方式。尽调时应当调取现行章程及其修订版本,确认有无影响本次交易的程序性要求。
章程关于转让限制的条款原则上有效,但限制程度应当合理,不能实质剥夺股东的转让自由。
对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形,应当把章程要求与法定程序逐项对照,看看两者是否一致、有无需要同时满足的环节。
四、尽调结论的用法
结论应当写明程序已履行到哪一步、是否还存在未完成环节、拟采取的处理方式。对尚未完成通知程序的交易,应当把取得其他股东放弃声明作为交割先决条件,而不是留待签约后再补。
把程序完成作为交割先决条件,可以让交易的推进有明确的判断节点,也便于在出现拖延时及时调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