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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盘合规:把退出机制写进章程与治理安排|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退出机制应当事先设计

股东之间的矛盾与退出诉求,往往在公司设立时就被预见到,却很少有人把它写进章程。等到争议发生再谈判,成本要高得多。把退出机制前置设计,是降低治理摩擦的有效手段。

事先设计的价值在于把定价规则、程序期限提前固定下来。争议发生时,双方面对的是既定的规则而非临时博弈,协商的空间与预期都更清楚,处理起来也更平和。

二、章程可以约定的内容

第一,回购情形的约定。除法定情形外,可以就离职、约定年限、连续不分配等情形作出更具体的约定。

第二,价格确定机制。约定定价依据、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与费用承担。

第三,履行安排。明确资金来源、分期方案与减资程序的推进方式。

第四,程序期限。明确请求的提出方式与答复期限,与法定期限相衔接。

这几项约定相互衔接,构成一套完整的退出安排。缺了定价机制,程序再清楚也难以落地;缺了履行安排,约定可能只是一纸承诺。

三、约定要与履行能力匹配

回购约定若超出公司的实际支付能力,容易在履行阶段落空。设计条款时应当同步考虑资金来源与减资程序,避免作出无法执行的承诺。

为了让约定具备可执行性,可以设置与公司经营状况挂钩的定价或分期机制,使履行进度与公司实际能力相适应,减少因一次性大额支付带来的履行障碍。

四、股东在入股前的功课

股东在入股前应当仔细阅读章程中的退出条款,明确自己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主张退出、价格如何确定、履行需要多久。把这些看清楚,比事后再研究救济路径要从容得多。

若章程对退出安排付诸阙如,可以在入股时提出补充约定的要求,把定价与程序等关键内容写入章程或股东协议。事前多花些时间理顺规则,能为日后省去大量争议成本。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公司股权、股东纠纷与公司治理方向。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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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涉及具体股权安排或争议,请结合章程、决议与完整材料正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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