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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责任

债务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才发现人格混同,还来得及主张吗?|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贸易公司因合同纠纷被判付款 180 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无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此时才发现,该公司与关联企业长期共用账户,且在诉讼期间把主要资产转移到了关联公司名下。债权人担心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再主张连带责任是否还有空间。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二十三条)项下的连带责任属于实体责任,不以原案执行程序的进展为限。实务中通常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执行程序的一个阶段性状态,债权人仍可另行就人格否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关联主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取得生效裁判后,可据此申请对关联主体的财产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主张应当及时提出,避免关联方继续转移财产导致落空。

平台提示

债权人应在发现混同线索后的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同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进一步转移。对已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不必因程序状态而放弃实体主张,但需要重新评估取证路径与诉讼成本,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做财产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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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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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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