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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责任

小股东发现大股东在搞混同,能不能代表公司去追责?|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 20% 的股东甲发现,控股股东乙长期将公司的订单转给自己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利润因此大幅下滑,且两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与账户存在混用。甲希望追究乙的责任,但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均受乙控制,不愿提起诉讼。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范指向是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责任,通常由债权人主张;而在公司内部,股东甲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履行前置程序后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实务中通常认为,前置程序(先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是必要的,但在紧急情况下存在例外。甲需要证明乙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具体损失。

平台提示

小股东应当把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监事会或董事会,保留送达凭证,为可能的前置程序履行留下证据;同时做好损失核算与证据固定。控股股东则应注意,关联交易的定价与审批程序若经得起检验,可以大幅降低被追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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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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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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