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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与清算

债权 500 万,公司只剩 50 万,清算义务人赔多少?|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解散后,始终没有依法组织清算,公司的资产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下被逐步处置,有的被低价转让,有的流向不明,留下来的财务账册也不完整,许多关键记载无法对应。一名债权人持有经确认的 500 万元债权,在后续的追索过程中,只从公司剩余的资产中受偿了 50 万元,尚有 450 万元未能获得清偿。债权人认为,正是因为清算义务人长期不履行清算职责、放任公司资产流失,才导致自己绝大部分债权落空,遂主张清算义务人就未能受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则对赔偿范围提出异议,认为公司资产本来就有限,损失并非全部由自己造成。双方对损失如何计算、赔偿以何为限存在争议。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赔偿责任,范围通常与因未及时清算造成的损失相关。实务中通常认为,损失的计算一般以债权不能受偿的部分为基础,但需扣除即使依法清算也无法受偿的部分;清算义务人若主张损失范围被高估,应当提供账册与财产处置记录作为依据。

平台提示

债权人应当尽可能证明公司解散时的资产状况与后续处置情况,便于计算损失基数;清算义务人则应当完整保存财产处置记录,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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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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