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甲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面临解散的迹象时,签署了一份书面声明,其中写明「本人不参与公司清算,一切责任由他人承担」,试图以此把可能的清算责任推给别人。此后公司确实出现了需要清算的情形,但始终没有人依法组织清算,公司财产与账册也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最终导致债权人无法通过清算获得清偿。债权人因此主张甲作为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在应对时拿出当初那份声明作为抗辩,主张自己既然已明确表示不参与清算、并把责任安排给了他人,就不应当再被追责。债权人则认为,清算职责属于法律对董事设定的义务,不能靠一纸内部声明就予以免除。双方对声明能否成为免责依据争论不休。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并应依法履职。实务中通常认为,清算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内部声明免除;此类声明在对外关系上通常不具有免责效力,甲仍可能被主张责任。声明的意义主要在于内部责任分担,而非对抗债权人。
平台提示
董事不应当以签署声明的形式回避法定职责;确因故无法履职的,应当依法通过适当程序处理,例如推动公司及时组织清算或依法申请破产。公司应当明确清算组的人员与职责分工并作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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