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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与清算

公司停业多年没人管,账册也没了,谁来担责?|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此后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公司停业后,股东与董事多年未组织清算,既没有成立清算组,也没有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财产作出清理,公司的财务账册则被堆放在一处仓库中,因受潮、虫蛀逐渐灭失,重要记载难以辨认。一名债权人此前通过诉讼取得了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却发现公司名下已无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账册的缺失又使得公司的资产流向无从查清,清算事实上无法正常进行。债权人认为,正是因为清算义务人长期不履行清算职责、放任账册损毁,才导致自己无法受偿,遂主张相关清算义务人就其债权不能受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通常认为,账册灭失导致无法清算,是主张清算义务人责任的常见情形,责任范围通常与债权未受偿部分相关。

平台提示

董事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及时组织清算,把义务在期限内履行完毕;账册、凭证、印章应当落实保管责任并作交接记录。债权人发现公司已解散却未清算的,应当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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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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