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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责任

合同上写着「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句话有效吗?|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设备采购合同的甲方为某科技公司,合同末尾由公司盖章,同时股东丁在「保证人」处签字,并手写「本人对公司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后公司违约,供应商直接向丁主张全额付款,丁则主张自己当时只是「帮忙签个字」,并不清楚句子的含义。

争议与处理思路

该情形已经超出本条(公司法第四条)有限责任的常态范围。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法定的默认规则,但股东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自愿承担超出出资额的责任,例如为本公司债务提供保证或作出债务加入;这一约定同时受《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六条关于保证规则的约束,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实务中通常认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此类约定可能被认定有效,股东的书面签字与手写承诺会成为关键证据。「只是帮忙签字」的辩解,在书面表述清晰的情况下通常难以成立。

平台提示

股东在为公司债务文件签字前,务必看清自己是以什么身份、承担什么责任;以个人名义作保的,应当另行评估自身偿付能力。企业融资中若确需股东提供个人担保,宜由专业律师拟定条款,明确保证范围、期间与追偿安排,避免事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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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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