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公司股东丁拟以 500 万元的价格把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人。一名老股东表示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提出只按公司净资产的账面值支付 300 万元,理由是「内部转让不必按外部价格」。丁则认为这与外部报价并非同等条件。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以「同等条件」为前提。实务中通常认为,价格的实质同一性是判断的核心,同时也包括支付方式、期限等交易条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时,应当接受与外部受让人基本相同的交易条件,不能单方面压低价格。若双方对条件是否同一存在争议,可能需要在诉讼中由法院结合交易背景判断。
平台提示
转让股东应当在通知中把交易条件写具体,为判断同等条件提供依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同等条件,必要时可以先作出相应承诺。若确实希望以更低价格受让,应当在期限外另行与转让方协商,而不是以优先购买权的名义强行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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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