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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在境外,公司的出资催缴怎么落实?|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D 将其持有的、尚未实缴的股权转让给了一家境外注册的主体 E,双方办妥了转让手续。此后出资期限届至,公司需要向 E 催缴出资,却遇到了现实困难:E 长期在境外经营,与公司的沟通并不顺畅,往来文件需要跨境送达,时间成本较高,公司也不确定所发出的催缴通知能否被认定已经有效送达。与此同时,公司考虑到 E 的履约意愿不明,也在权衡是否转而向原股东 D 主张补充责任。公司面临的困惑是:受让人身在境外是否会影响出资义务的履行与催缴的效力;如果向 D 主张补充责任,在程序上应当以谁为对象、在什么条件下提出;跨境因素会不会让整件事久拖不决。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八十八条)项下,受让人承担出资缴纳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实务中通常认为,受让人在境外不影响其出资义务的成立,公司可以依法主张;涉及境外主体的送达周期较长,可能影响程序推进效率。若受让人确未按期缴纳,公司可以同时向转让人主张补充责任,提高实现可能性。

平台提示

公司在接受境外主体受让未实缴股权时,应当审慎评估其履约能力,并在协议中约定出资缴付的时间、方式与违约责任;已发生争议的,宜同步准备对转让人的补充责任主张,避免单一依赖境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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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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