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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公司已经出现债务危机了才转让股权,转让人责任更重吗?|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丙认缴的出资尚未实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一段时间以来,公司经营持续恶化,多笔债务陆续到期未能清偿,其中个别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公司被列为被告。就在这一阶段,丙将尚未实缴的股权转让给了他人,转让过程较为仓促,受让方对公司的债务情况了解也有限。数月后,公司在相关案件中因判决需要对外付款,进入执行程序却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于是主张丙对未缴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并特别强调,丙的转让行为发生在公司债务危机已经显现之后,时机上难言善意。丙则认为,出资期限既未届至,转让股权本身也不违法,自己不应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转让人补充责任,在判断时通常会结合转让的时点与背景。实务中通常认为,在公司已现偿付困难时进行的转让,更容易被认为具有规避出资义务的意图,转让人的责任主张空间相应更大;反之,若转让发生在公司经营正常时期、受让人具备缴纳能力,转让人的责任风险相对可控。

平台提示

股东在公司已现债务压力时,不应当通过转让股权来转移出资义务,这种做法往往适得其反。较为稳妥的路径是评估依法减资或调整资本结构的可行性,并妥善处理已有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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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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