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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受让人只缴了一部分,转让人要补多少?|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己认缴出资 500 万元,其中已实缴 100 万元,剩余部分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此后己将这部分尚未届期、且未实缴到位的股权转让给了受让人庚。转让完成后,出资期限届至,庚却只缴纳了 50 万元,其余部分迟迟未缴。公司债权人发现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遂向己主张承担补充责任。双方对补充责任的范围产生争议:债权人倾向于以剩余全部未缴出资为基数计算,认为己作为转让人应当就受让人未缴的部分兜底;己则认为,自己转让时已实缴 100 万元,补充责任的计算应当扣除这部分,且应以受让人实际未缴的金额为限,双方在基数如何确定、是否包含尚未届期的部分等问题上各执一词。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补充责任,针对的是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部分。实务中通常认为,转让人补充责任的金额以受让人未缴足的出资额为限,而非认缴总额;转让时已实缴的部分,通常不纳入补充责任的计算范围。具体数额需要结合章程约定、实缴凭证与催缴情况核算。

平台提示

债权人在主张时应当先核算清楚未缴出资的具体数额,并保留相应凭证;转让人则应当保存好自己的实缴凭证,在承担责任时据以主张扣除已缴部分,避免重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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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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