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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转让协议里写「出资义务由受让人自负」,转让人能免责吗?|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辛与受让人壬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其中专门约定:「标的股权对应的全部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转让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都认为这一条已经把事情说清楚,转让完成后便各不相干。此后公司经营每况愈下,多笔债务陆续到期无法清偿,公司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债权人了解到涉案股权尚有出资未缴足,便向原股东辛主张补充责任。辛随即拿出转让协议作为抗辩,主张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自己不应再被追责;债权人则认为,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法定权利,辛的免责安排对外无效。双方围绕该约定究竟在多大范围内有效争执不下。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转让人补充责任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要求。实务中通常认为,该协议约定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具有内部效力,但不影响转让人依法对外承担补充责任;辛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依据协议向壬追偿。协议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

平台提示

转让协议中关于责任分配的约定应当理解为内部追偿依据,而不是免责工具;转让人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安排担保或分期缴付,把追偿的可能性落到实处。受让人则应当充分认识自己承担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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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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