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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怎么证明受让人「缴不上」?|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丁将其持有的、尚未实缴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戊。转让完成后,出资期限届至,戊却未按期缴纳相应的出资。公司债权人发现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受让人戊迟迟未补齐出资,便向原股东丁主张补充责任。丁对此提出抗辩,称戊名下有房产、有稳定经营收入,具备履行出资义务的能力,眼下的未缴只是暂时周转问题,不能据此认为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则认为,是否按期缴纳应当以事实为准,戊确实逾期未缴,自己的主张就有依据。双方围绕如何证明受让人确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及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产生了明显分歧。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补充责任,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为触发条件。实务中通常认为,债权人需要证明受让人确未在公司要求的期限内缴纳;至于受让人的履行能力,通常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查控结果体现,例如查无财产、执行不能等。转让人若主张受让人有履行能力,应当提供相应线索。

平台提示

债权人应当保留公司催缴的证据与执行程序的查控结果;在起诉时可以把受让人与转让人一并列为被告,请求判令受让人缴纳、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避免多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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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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