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创始股东甲认缴其中 300 万元,出资期限较长,一直未实际缴纳。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因项目回款不及预期出现债务压力,多笔款项逾期未付。就在此时,甲以远低于认缴额的象征性价格,将自己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一名没有稳定收入、也无实际出资能力的自然人乙,双方很快办完了转让手续。受让后,乙因自身经济状况所限,逾期未能缴纳出资。公司债权人在追索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受让方乙又明显缺乏缴纳能力,遂将矛头转向原股东甲,要求甲对未缴部分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甲则主张自己已非股东。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缴纳义务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实务中通常认为,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受让人是否具备缴纳能力、转让时点是否接近债务危机,都会影响对转让行为性质的判断;即便转让形式上完成,转让人的补充责任仍可能被主张。
平台提示
转让人在选择受让人时应当关注其出资能力,并在协议中约定出资义务的履行安排与追偿机制;以明显低价转让给缺乏履行能力的受让人,容易在事后被质疑规避意图。受让人则应当充分评估受让未实缴股权带来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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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