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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能不能把回购情形约定得比法律更宽?|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全体股东共同拟定章程,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还作了几项特别约定:一是股东在公司任职满一定年限后离职的,公司应当按约定的价格回购其股权;二是公司连续三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可以请求回购。股东庚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遂依据章程中关于离职回购的约定,要求公司按约定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一方则对章程这些约定的效力提出疑问:章程能否在法定情形之外自行约定回购条件;约定价格与实际价值出现明显差距时,该约定是否仍应执行;连续三年不分红即可回购的条款,是否与公司法关于异议股东回购的法定情形相冲突。公司与庚对这些章程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法定回购情形,章程可以在法定情形之外作出更具体的约定。实务中通常认为,章程关于回购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一般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回购涉及公司资本减少,仍需遵守相应的债权人保护程序,否则可能影响履行。

平台提示

公司在章程中设计回购条款时,应当同步考虑资金来源与减资程序,避免约定无法履行;股东则在入股前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明确自身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主张退出,以及价格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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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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