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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

章程规定「继承人不得取得股东资格」,这种条款有效吗?|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章程中作了这样一条约定:「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其股权由公司按原出资额回购。」公司经营多年后,股东戊去世,其继承人在办理后事时才发现章程的这一条款。继承人认为,股东资格作为一项具有财产属性的权益,理应由自己依法继承,章程以回购方式排除继承,实质上是剥夺了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且按原出资额回购的价格也明显低于股权的实际价值,遂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公司一方则主张,章程是全体股东当初共同认可的自治安排,既然约定了不得继承,继承人就不应取得股东资格。双方对章程该条款是否有效、效力范围如何争论不休。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九十条)在确认继承原则的同时,明确允许章程另有规定。实务中通常认为,章程对继承作出限制的条款原则上可以成立,但应当具备合理性,例如回购价格应当公允、程序应当明确;若条款实质上使继承人无法获得合理对价,可能面临效力上的挑战。具体效力需结合条款内容与实际情况判断。

平台提示

公司在章程中设计此类条款时,应当同步约定公允的价格确定机制与履行程序,避免条款被认定不合理;继承人在主张时,应当结合章程原文与对价安排分析自己的权利空间,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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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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