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背景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数名股东出资设立,其中一名股东兼任执行董事并负责日常经营。任职期间,他把公司稳定的销售订单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给配偶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公司利润大幅下滑。其余股东多次要求公司出面追究,公司却迟迟没有动作,既未提起诉讼,也未给出处理方案,一拖就是半年。
争议与处理思路
处理思路分三步。第一层,权利基础:依《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4 条,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为要旨,以官方文本为准)。第二层,程序前置:股东为公司利益起诉,一般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到请求后拒绝起诉、三十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第三层,利益归属与举证:代表诉讼胜诉所得利益归于公司,不归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股东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另行主张;交易价格、往来记录等材料多由公司掌握,应尽早通过既有渠道固定或在诉讼中申请调取。能否成立、责任范围如何,取决于在案证据与损失认定。本情景为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与真实主体,不构成对结果的预测或承诺。
平台提示
对中小股东:发现关联交易、低价转移资产等迹象时,先固定证据——合同、往来记录、价格对比、工商信息,再走书面请求程序并保留送达凭证;请求被拒或逾期未起诉,是提起代表诉讼的关键节点。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与回避程序,价格公允并留痕,否则既可能被追究赔偿责任,也难以在诉讼中自证清白。对全体股东: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约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回避规则与信息披露方式,是成本最低的预防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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