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背景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三名股东,甲持股七成、乙持股两成、丙持股一成。公司章程沿用早年模板,只写了股东会的职权,没有约定表决方式。公司拟增资引入新投资人,甲认为应按出资比例表决,自己一方即可通过;乙、丙则坚持股东会一直是「一人一票」,两人投反对票、甲一票赞成,会议记录如实记下「两票反对、一票同意」,决议仍被宣布通过。乙、丙随后拒绝在增资文件上签字,投资人开始质疑这份决议是否有效。
争议与处理思路
处理思路分三层。第一层,先定表决基数:依《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4 条,股东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旨,以官方文本为准)。因此「一直这么做」的惯例难以直接替代章程约定,章程没有明确条款的,应按默认规则计算。第二层,逐项核对事项门槛:增资属于通常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且基数应为全部表决权而非到会表决权,两种口径的结论可能正好相反(要旨,以官方文本为准)。第三层,评估后果与补救:表决方式与计算基数是否正确,需结合章程文本、股东名册、会议记录与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可能影响决议效力,本文不作确定性结论。务实做法是先就章程解释与表决规则作出书面确认,再决定重开会议或协商解决。本情景为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案件与真实主体,不构成对结果的预测或承诺。
平台提示
对公司:章程里的表决条款应当写成可以执行的规则——谁有几票、按什么算、哪些事项要多少票;每次开会前把表决基数算清并写入会议记录。对股东:会前索要章程与股东名册,会上要求逐项记载计票依据,发现基数存疑立即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送达凭证;分歧出现后先确认规则、再谈实体,比在程序上互相消耗更省成本。对双方:与其事后争论「惯例算不算规则」,不如把章程改清楚,一次成本的投入往往能避免长期的治理内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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