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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责任

主张「滥用股东权利」的一方,要证明到什么程度?|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股东之间就权利是否被滥用发生争议时,法庭上真正交锋的往往不是「他做得对不对」,而是「谁能证明什么」。原告需要拿出哪些材料才能让主张成立,被告又能用哪些证据把责任挡回去,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本篇按原告与被告两侧,分别梳理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常用证据类型,帮助在争议初期就明确该固定什么、该准备什么。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与法人人格否认条款相衔接,共同构成股东权利行使的边界规则。

一、原告一侧的举证结构

第一,权利人身份。需要证明自己是公司或另一名股东,具备本条的请求权基础。这与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债权人的立场不同,本条的适格原告通常限于公司或股东。

第二,具体行为。要把被指控的行为落到具体的股东会决议、交易文件、资金流水上,不能停留在「他故意卡我」的概括描述。抽象指控在庭审中难以成立。

第三,损害结果。需要说明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遭受了什么损失,例如公司资产减少的金额、股东本应分得而未分得的利润、因阻挠转让而丧失的交易机会。

第四,因果关系。行为与损失之间要有可辨识的链条。如果损失主要由市场变化、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会显著上升。

二、被告一侧的抗辩方向

第一,行为有正当商业理由。例如不分红是因为公司处于扩张投入期、资金需要留存,此时应提交股东会决议、财务预算、投资计划等材料佐证。

第二,决策程序合法。表决权的行使符合法定与章程约定的比例与程序,不存在胁迫或程序瑕疵。会议通知、签到、表决记录、决议文本是主要证据。

第三,损害不存在或金额被高估。通过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说明公司的净资产变动情况,反驳原告主张的损失基数。

操作清单

原告一侧,按「身份—行为—损害—因果」四步准备:证明自己是公司或股东,证明具体的不当行为,证明实际损失金额,证明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关联。

被告一侧,重点准备三类材料:行为的正当商业理由(预算、评估、投资计划)、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会议通知、表决记录、决议文本)、损害不存在或高估的依据(审计或评估报告)。

争议启动后第一时间固定可能变动或灭失的材料,确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司账簿与资金流水,避免事后举证不能。

关注审计与评估的作用。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损失金额多少,往往需要专业机构介入,及早启动鉴定程序有助于厘清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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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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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公司股权、股东纠纷与公司治理方向。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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