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股东权利滥用的争议,本质上是一场围绕「行为正当性」与「损害可证明性」的对抗。受损方希望把责任落到具体的决策与金额上,被指控方则希望把争点拉回到商业判断的合理性,双方的着力点截然不同。
本篇分别给出受损股东与被指控股东两侧的行动步骤,供在争议的不同阶段参照。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与法人人格否认条款相衔接,共同构成股东权利行使的边界规则。
一、受损股东一侧的动作
第一步,固定行为证据。把被指控的行为落到书面:调取股东会决议原文、会议记录、关联交易的合同与付款凭证、往来函件,形成清晰的行为链。
第二步,核算损害金额。通过审计或评估确定损失基数,同时列明计算口径,避免在庭审中因金额无法说明而丧失主动。
第三步,选择请求权基础。本条项下主张赔偿,与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主张法人人格否认连带责任、第八十九条主张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三条不同路径,需要根据事实结构选择,必要时可以并行主张。
第四步,善用程序的杠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提起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请求解散公司之诉,把实体争议放到程序中解决。
二、被指控股东一侧的应对
第一步,梳理行为的决策依据。把每一项被指控的决策与其商业理由对应起来,准备预算、评估、市场信息等支撑材料。
第二步,审查程序完整性。核对股东会的召集通知期限、通知方式、表决比例是否符合法律与章程,任何程序瑕疵都可能成为对方的突破口。
第三步,区分「不同意」与「受损」。如果对方的主张实质是对经营方向不满,应把争点拉回到是否有具体损害与不当行为上,避免被拖入对商业判断优劣的争论。
第四步,考虑以章程与协议提前设防。对于可能产生争议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股权转让事项,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预先约定清晰的决策规则与回避机制,从源头减少滥用认定的空间。
操作清单
受损股东一侧:先固定行为证据(决议、合同、付款凭证),再核算损害金额(审计或评估),然后选定请求权基础(本条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连带责任、第八十九条回购请求),必要时并行主张。
被指控股东一侧:梳理每一项决策的商业依据,核对股东会召集期限与表决比例等程序细节,把争点导回「是否有具体损害与不当行为」,避免陷入对经营优劣的争论。
双方都应尽早考虑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完善。为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易发争议事项预先约定决策规则与回避机制,是从源头降低认定风险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