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股东会通过分红决议已经过去一年,公司账上明明有利润,股东却没见到一分钱。过去这种情况只能靠催,现在多了一条明确的规则: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配。
本篇说明本条适用的前提条件——须先有合法有效的分配决议,以及董事会在其中承担的执行义务。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利润分配的执行期限):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分红决议自此有了明确的执行期限,决议分红后久拖不分的,股东可以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
一、六个月的法定期限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这是新增的硬性期限,改变了以往「决议通过但迟迟不落实」的被动局面。
二、适用前提
前提是已有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仅有盈利事实而无分配决议的,不适用本条。
分配决议本身需要合法有效,程序瑕疵可能影响决议的效力。
操作清单
先确认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
核对决议是否载明分配金额、比例与时间安排,内容不明确的应先补正。
向董事会书面提出分配请求并保留送达证据,为后续主张固定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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