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主张分配需要两类证据:证明决议存在的程序性材料,与证明公司具备分配条件的财务材料。两者缺一,主张都难以完整成立。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恰恰是第二类——很多人手里有决议,却拿不出公司确有可分配利润的证明。
本篇梳理这两类证据的清单与取得方式,并说明在公司不配合时如何通过程序手段取得财务资料。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利润分配的执行期限):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分红决议自此有了明确的执行期限,决议分红后久拖不分的,股东可以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
一、决议证据
股东会决议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是核心证据,需要体现决议日期与分配方案。
会议通知、签到表与表决记录是配套证据,用于证明决议的程序合法性。
二、财务状况证据
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用于证明公司确有可分配利润,且分配不影响正常经营。
公司拒付的,可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财务资料。
操作清单
保存股东会决议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注意体现决议日期与分配方案。
收集会议通知、签到表与表决记录,证明决议程序的合法性。
整理公司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财务资料。
对财务资料掌握在对方手中的情形,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避免因举证不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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