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六个月从决议作出之日起算,不是从通知之日或生效之日起算。这个细节决定了主张的时点,也决定了决议文本上日期记载的重要性。实践中因为决议只有月份没有具体日期而产生争议的情形,并不少见。
本篇说明起算点的认定方法、可能的争议情形,以及逾期后的权利行使方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利润分配的执行期限):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分红决议自此有了明确的执行期限,决议分红后久拖不分的,股东可以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
一、起算点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算六个月。起算点是决议日,不是通知日或决议生效日。
因此决议文本上的日期具有关键意义,务必准确记载。
二、逾期的后果
超过六个月未分配的,股东可以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包括提起诉讼请求分配。
逾期不分配本身构成对股东权益的损害,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操作清单
核对决议文本上记载的日期,这是六个月期限的起算依据。
到期未分配的,及时发出书面催告,明确引用决议与六个月期限。
催告无果的,考虑提起诉讼,并在请求中主张逾期期间的利息。
决议日期记载不清的,以会议记录、签到表等材料补强,避免在期限问题上失去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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