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公司想通过减资把注册资本降下来,股东之间也达成了一致,于是在报纸上登了一则公告,随后就办理了变更登记。半年后债权人主张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自己,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个场景中,问题出在「只公告、未通知」。
本篇说明减资的法定程序、通知与公告的双重要求,以及程序瑕疵的后果。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减资程序与债权人保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违反程序的减资不能对抗受保护的债权人。
一、两道并行程序
第一道,通知已知债权人。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这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个别通知。
第二道,公告。自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这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告知。
二、公告不能替代通知
已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公司显然知悉其存在,仅公告而不通知即构成程序瑕疵。
对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的减资,实务中通常认为不能对抗未获通知的债权人。
操作清单
减资前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这是法定程序的起点。
在决议后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在规定渠道公告,两者不可互相替代。
办理变更登记前,确保债权人异议处理完毕,程序材料完整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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