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减资争议中,双方争的通常是「债权人是否被依法通知」。公司说已公告,债权人说自己从未收到通知。判断的关键在于债权人的身份是否为公司在减资时可以识别的「已知债权人」。
本篇梳理双方举证的重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减资程序与债权人保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违反程序的减资不能对抗受保护的债权人。
一、程序性材料
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证明减资时已清点公司财产状况。
股东会决议,证明减资决议的作出时间与内容。
通知债权人的送达凭证,包括邮寄面单、签收记录与通知文本。
公告的材料,包括报纸版面或公示系统的公告截图与日期。
二、债权人一侧的证据
证明自己在减资时已是公司债权人的材料,例如合同、对账单、生效裁判文书。
证明自己未收到通知的材料,例如地址未变更的证明、其他文件的收件记录。
操作清单
公司应保存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与通知送达凭证。
债权人留存与公司之间债权存在的合同、往来记录,证明自己在减资时是已知债权人。
公告的报刊原件或平台记录也应保存,用于说明公告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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