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减资程序中的通知与公告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债权人也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时间节点的把握直接影响程序是否有效。
本篇梳理减资流程中的关键时限。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减资程序与债权人保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违反程序的减资不能对抗受保护的债权人。
一、十日
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这是对已知债权人的个别通知期限。
二、三十日
自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这是对不特定公众的公开告知期限。
三、债权人的异议期
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享有同样的权利。两个期限不同,需要分别把握。
操作清单
在作出减资决议后依法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避免在公告后发现遗漏。
为债权人预留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完成清偿或提供担保。
异议期届满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