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减资争议中的攻防,集中在「是否属于已知债权人」与「程序是否完备」两点。债权人希望扩大已知债权人的认定范围,公司则倾向于缩小区分。
本篇梳理双方的论点与应对方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减资程序与债权人保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违反程序的减资不能对抗受保护的债权人。
一、债权人一侧
第一步,确认减资时自己是否已是债权人,以及是否收到通知。
第二步,程序有瑕疵的,主张该减资对其不发生效力,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二、公司一侧
第一步,减资前梳理债权人清单,逐户通知并留痕。
第二步,按期公告,并准备好应对债权人的清偿或担保要求。
第三步,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的,暂缓减资,避免程序瑕疵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操作清单
债权人主张未获通知的,先证明债权形成时间早于减资,且公司应当知悉。
公司主张已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出示通知名单、送达凭证与公告材料。
争议进入诉讼后,双方可关注减资款项的实际流向,这往往影响责任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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