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主张人格否认既可以在原债权诉讼中一并提出,也可以在取得生效判决后另行起诉,还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三种路径在举证时机、审理范围与救济手段上各有差别。
本篇比较路径差异,说明在什么证据条件下选择哪条路径更为务实。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人格否认):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各公司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被告的确定
一般人格否认:以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为被告,公司通常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横向人格否认:以关联公司的其他成员为被告,请求各公司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以该一人股东为被告,直接主张连带责任。
二、管辖与审级
人格否认之诉通常由公司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涉及多个被告分散在不同地区的,需要注意管辖规则的适用。
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可能涉及级别管辖,起诉前应确认受诉法院的受理标准。
操作清单
债权诉讼尚在进行中的,考虑把股东一并列为被告,避免后续另案带来重复举证。
已有生效判决的,可以就人格否认单独起诉股东,请求其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阶段申请追加的,注意执行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证据要求更严,材料不足的建议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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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