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人格否认成立后,股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这两者在清偿顺序与数额范围上有实质区别,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实际回款。
本篇说明连带责任的责任范围如何界定,以及多股东同时被否认时的责任分配问题。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人格否认):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各公司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连带责任的范围
人格否认的后果是连带责任,即股东或关联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这是与有限责任最本质的区别。
责任范围原则上及于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与实现债权的费用,但以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二、多主体之间的分摊
连带责任人之间可以内部追偿。先行承担责任的股东,可以就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内部份额的确定通常参考各主体的获利情况、过错程度与控制关系,需要在承担责任时同步固定相关事实。
操作清单
明确请求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而非仅限于公司账面已无的部分。
若多名股东均参与滥用,主张各股东在滥用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说明各方参与程度。
注意向股东主张的部分与向公司主张的部分不得重复受偿,执行时需与法院说明已受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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