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公司已停止经营,营业执照被吊销,股东各自散去,账册散落各处,既未清算也未注销。数年后债权人起诉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
本篇说明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触发清算义务的时间点,以及怠于清算的责任构成。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义务人):公司因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组成清算组清算,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的清算义务是法定作为义务,不因未参与经营而当然免除。
一、谁是清算义务人
公司法明确,清算义务人是董事,而不是股东。这是 2023 年修订的重要变化,把义务主体从股东转移到了董事。
义务的启动条件是:公司因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解散事由包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十五日的法定要求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十五日是硬性期限。
清算义务是法定作为义务,不因未参与经营、不担任实际职务而当然免除。挂名董事同样承担义务。
操作清单
确认公司解散事由出现的时间点,这是清算义务启动的起点。
明确清算义务人的范围,通常为董事等负有清算职责的主体。
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并办理注销,避免责任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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