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怠于清算的责任认定,围绕「是否及时启动清算」与「账册财产是否灭失」两个事实展开。债权人需要证明损失与怠于清算之间的关联。
本篇梳理这类案件中的举证结构。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义务人):公司因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组成清算组清算,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的清算义务是法定作为义务,不因未参与经营而当然免除。
一、债权人的举证
证明公司已出现解散事由,例如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公示信息或股东会解散决议。
证明清算义务人未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例如工商档案中无清算组备案记录。
证明因未清算导致损失,例如账册灭失导致无法清算、公司财产流失等。
二、董事的免责举证
证明已依法及时组成清算组,例如清算组备案材料与清算公告。
证明损失与自己的不作为无因果关系,例如账册灭失系因不可抗力或他人行为所致。
操作清单
债权人收集公司已解散、停止经营但未清算的证据,例如吊销公告、经营场所已撤等情况。
关注账册、财产的去向,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材料。
清算义务人应保存清算过程记录,证明自己已尽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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