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解散事由出现后,清算有法定的启动时限。拖延的时间越长,账册与财产灭失的可能性越高,清算义务人面临的责任风险也越大。
本篇说明清算启动的时限要求与拖延后果。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义务人):公司因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组成清算组清算,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的清算义务是法定作为义务,不因未参与经营而当然免除。
一、十五日起算
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起算点是解散事由出现之日,例如吊销决定作出之日。
实践中往往以公示信息或行政决定的作出时间作为起算依据。
二、清算的期限
清算本身没有固定的完成期限,但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迟延清算可能引发赔偿责任。
账册、凭证与印章的保管是清算的基础,缺失将直接导致无法清算的后果。
操作清单
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按规定期限组成清算组并启动清算。
清算过程中形成书面记录,明确各阶段的时间节点。
确有客观障碍的,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非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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