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怠于清算的责任范围,通常与「因怠于清算导致无法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相关。这一范围如何界定,是争议中的常见焦点。
本篇说明责任范围的判断思路。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义务人):公司因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组成清算组清算,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的清算义务是法定作为义务,不因未参与经营而当然免除。
一、损失的构成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债权人因未能受偿而遭受的损失,以及公司因财产流失遭受的损失。
实务中常以「无法清算导致的债权不能受偿部分」作为赔偿计算基础。
二、影响范围的因素
账册是否灭失、公司是否仍有财产、清算义务人是否消极不作为,都会影响赔偿责任的范围。
多名清算义务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内部份额按过错程度确定。
操作清单
债权人主张损失时,说明损失与账册灭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避免仅做概括主张。
清算义务人如认为损失范围被高估,应提供账册与财产处置记录作为抗辩依据。
涉及多名义务人的,关注各自的行为与作用,主张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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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