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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与清算

清算义务的三个误判|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公司不经营了就放着,反正也不用管」,这种处理方式在实务中相当常见,也是最容易引发清算责任的原因。

本篇辨析围绕清算义务的典型误解。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义务人):公司因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组成清算组清算,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的清算义务是法定作为义务,不因未参与经营而当然免除。

一、误判一:公司不经营就不用清算

解散事由出现后,清算义务随即产生,与公司是否仍在经营无关。停业不办清算,义务不会自动消灭。

二、误判二:我不是实际经营者就不担责

清算义务是法定作为义务,挂名董事同样承担。卸任与交接应当书面留痕,避免长期挂名。

三、误判三:账册丢了也没关系

账册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通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账册保管本身就是清算义务的一部分。

操作清单

不要以为公司停止经营就等于消灭,未清算未注销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不要以为清算只是走形式,账册保存与债权人通知都是实质性的法定义务。

不要因为股东之间关系不好就搁置清算,拖延只会让责任风险扩大。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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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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