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争议,进入诉讼后往往演变为一场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债权人主张股东应当承担责任,股东主张自己已尽出资义务且公司财产独立,双方各自需要拿出什么材料,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本篇梳理有限责任争议中的举证结构:哪些事实由债权人初步举证,哪些事实一旦债权人完成初步证明即转由股东举证。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股东有限责任与法人财产权):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是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相隔离、出资责任以认缴额为上限的基本前提。
一、股东一侧要证明的事
第一项,出资已经到位。需要提交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或审计材料、财务入账记录。仅有章程约定或口头确认不足以证明出资完成。
第二项,财产相互独立。需要提交公司财务账簿、审计报告、独立账户流水,用以说明公司有独立的财产与账务体系。这是一人公司股东的必备抗辩材料。
第三项,出资已届期未遗漏。如果存在未届期的认缴部分,需要如实说明并说明偿付安排,而不宜回避。
二、债权人一侧要证明的事
第一项,债权真实且已到期。生效裁判文书、合同与对账单、催款记录构成基本证据链。
第二项,公司无力清偿。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报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公开执行信息查询结果,都是常用线索。
第三项(若主张连带责任),存在滥用行为。需要提供财产混同、业务混同或资本显著不足的具体证据,不能仅凭推测。
操作清单
对股东而言,需要长期留存的证据包括:出资的银行凭证、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年度财务报告,以及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台账。
对债权人而言,可以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执行信息公开网调取公司的被执行信息与股东出资公示情况,作为初步证据;确有必要的,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账簿与开户信息。
争议一旦启动,第一时间固定对方可能变动或灭失的材料,例如申请证据保全,避免事后举证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