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围绕出资期限的争议,债权人关心的是能否突破期限直接追及,股东关心的是期限利益能否守住。五年实缴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收窄了期限利益的适用空间。
本篇从双方视角梳理可以主张的论据。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注册资本五年实缴):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实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缴期限自此有了法定上限。
一、债权人一侧
第一步,核查债务人的注册资本、认缴额与出资期限。这是判断责任空间的基础。
第二步,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出资加速到期规则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
第三步,发现存在违法减资或虚假出资的,另行主张相应责任。
二、股东一侧
第一步,尽早完成出资并留存凭证,把确定的责任提前消灭。
第二步,无力缴足的,评估减资路径,走完整程序。
第三步,注意避免在债务危机期间突击减资,这类操作的效力风险很高。
操作清单
债权人可关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据此主张出资加速到期。
股东应确保已缴部分有据可查,并在争议发生时主动出示缴纳凭证与账务记录。
涉及股权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事先明确未实缴部分的责任分配,避免事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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