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公司账上没钱、法定代表人失联、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走到这一步,债权人往往以为只能等公司将来有钱。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给出了另一条路: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直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本篇说明该条的构成要件:什么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哪些主体可以主张,以及请求权指向的具体内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认缴期限利益在公司偿付危机面前让位于债权人保护,债权人由此获得不经过破产程序即可向未实缴股东主张出资的路径。
一、三个要件
要件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是触发条件,需要通过执行不能等客观事实加以证明。
要件二,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不能据此主张,这与债权人代位权的逻辑一致。
要件三,该股东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已届期的部分本就可以直接主张,不需要适用本条。
二、与破产加速的区别
破产程序中的出资加速,以受理破产申请为触发点,由管理人统一主张。
第五十四条项下的加速到期,不需要经过破产程序,债权人可以直接在普通民事诉讼中主张,实现成本明显更低。
操作清单
确认自己的债权是否已经到期,未到期的债权不能据此主张。
收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材料,例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财产调查报告。
主张范围锁定在该股东认缴而未缴的部分,不扩大到公司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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