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加速到期案件的第一道门槛不是法律适用,而是证明「公司确实还不上了」。仅有债务逾期的单一事实远远不够,需要一组相互印证的材料。
本篇给出这类案件中证明「不能清偿」的证据组合思路。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认缴期限利益在公司偿付危机面前让位于债权人保护,债权人由此获得不经过破产程序即可向未实缴股东主张出资的路径。
一、常用的证明线索
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报告。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是实务中最常用、证明力较强的线索。
公开的执行信息公开查询结果、限制消费或失信名单信息,可作为辅助证据。
二、债权人的举证边界
债权人需要提交的是「公司确实无力清偿」的合理线索,不要求穷尽证明。
仅有债务逾期未还的单一事实,一般不足以支撑加速到期的适用,需要结合执行情况等客观证据。
操作清单
优先取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这是最直接的证明材料。
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调取公司被执行信息与财产状况。
调取章程与工商档案确认各股东的认缴额与出资期限,明确主张对象与范围。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