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第五十四条不要求先走破产程序,这显著降低了时间成本。但「提前缴纳」本身也有时间维度:什么时候可以主张,主张后何时履行。
本篇梳理加速到期案件中的关键时间节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认缴期限利益在公司偿付危机面前让位于债权人保护,债权人由此获得不经过破产程序即可向未实缴股东主张出资的路径。
一、启动时点
债权到期是前提,债务未到期的,不能主张。
公司不能清偿的状态被确认后即可启动,不必等到执行程序全部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是常见的时间节点。
二、主张的持续性
公司偿付能力改善后,股东是否可以主张恢复期限利益,实务上存在不同做法。稳妥的安排是在主张时一次到位,避免反复。
操作清单
在公司出现执行不能的迹象时即着手准备材料,不必等到执行程序彻底终结。
起诉时明确请求判令股东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避免执行阶段的争议。
同步关注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中的出资加速另有专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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