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未届期股东,也可以把公司与股东列为共同被告。选择不同,举证结构与执行便利程度也不同。
本篇比较几种诉讼构造的利弊。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认缴期限利益在公司偿付危机面前让位于债权人保护,债权人由此获得不经过破产程序即可向未实缴股东主张出资的路径。
一、诉讼路径
在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中一并列未实缴股东为共同被告,一次解决事实与责任的认定。
已生效的债权可以通过另行起诉股东实现,前提是公司不能清偿的事实已经确认。
二、执行路径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未实缴股东为被执行人,程序成本较低,但受限于执行程序的审查范围与证明标准。
不同法院对执行中追加的尺度存在差异,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路径解决。
操作清单
把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次固定「不能清偿」的事实基础。
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股东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
已经取得针对公司的生效判决的,可以考虑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但需注意执行审查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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