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关于加速到期,实践中流传着两个方向的误解:一是认为只要公司没还钱就能直接告股东,二是认为未到期出资属于绝对的期限利益,任何情况下都追不到。
本篇逐条辨析这两种认识。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认缴期限利益在公司偿付危机面前让位于债权人保护,债权人由此获得不经过破产程序即可向未实缴股东主张出资的路径。
一、误判一:公司没还钱就要补缴
需要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程度,且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单纯的逾期付款不满足条件。
二、误判二:可以跳过公司只告股东
稳妥的做法是把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既固定不能清偿的事实,也为后续执行留下空间。
三、误判三:加速到期等于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加速到期的上限仍是该股东的未缴出资额,不产生超出出资额的责任。超出部分仍需通过人格否认等其他路径解决。
操作清单
不要把「公司未付款」等同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后者的证明要求更高。
不要跳过公司只告股东,公司仍应列为当事人以固定事实。
不要忽视债权本身的到期状态,未到期债权不适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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