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加速到期争议的攻防,核心在于「不能清偿」的证明强度。债权人希望把证明标准降低到债务逾期即可,股东则力图把门槛抬高到必须经过破产程序。
本篇梳理双方可用的论点与应对方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认缴期限利益在公司偿付危机面前让位于债权人保护,债权人由此获得不经过破产程序即可向未实缴股东主张出资的路径。
一、债权人一侧
第一步,先取得确认债权的生效文书,并推动执行程序,形成执行不能的事实。
第二步,调取工商内档确认认缴额与出资期限,确定主张范围。
第三步,起诉或申请追加股东,把主张范围限定在未缴出资额内。
二、股东一侧
第一步,评估公司偿付状况,及早判断加速到期风险。
第二步,有能力的提前补缴,把不确定敞口变为确定义务。
第三步,无力补缴的依法走减资程序,注意债权人保护程序不可省略。
操作清单
债权人应组织多层次的证据链,避免依赖单一材料,尤其是执行不能的官方文书。
股东若认为公司仍有清偿能力,应主动提供资产负债表、银行流水等反证材料。
股东在争议发生前避免财产转移行为,这类动作会显著加重法院对其的负面评价。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