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名持股 30% 的股东决定退出,与外部买家谈好了价格,签了协议也收了款。其他股东得知后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本有权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这场纠纷的焦点,就是股权对外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条件。
本篇说明对外转让的通知义务、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以及不同意转让时的处理方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权对外转让与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外转让不再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前提。
一、通知的法定清单
法定需要书面通知的事项包括: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这份清单不是提示性表述,而是判断「同等条件」是否成立的事实基础。
只写「我准备转让股权」而不写具体条件,其他股东无法判断是否行权,通知在实质上是不合格的。
二、优先购买权的成立要件
第一,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之间的转让不触发优先购买权。
第二,条件同等。其他股东主张行权的,应当接受与拟受让人相同的交易条件。
第三,在三十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放弃。
操作清单
转让人先核查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特别约定,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外转让前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载明受让人、转让价格、支付方式等同等条件要素。
记录其他股东是否答复及答复内容,为可能的争议预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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