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优先购买权纠纷中,争议往往集中在一个问题上:转让人是否真实、完整地履行了通知义务,其他股东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有效回应。
本篇梳理双方的举证要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权对外转让与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外转让不再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前提。
一、通知方的证据
送达凭证是关键。邮寄应当保留全套面单与签收记录;直接送交建议让对方签收;其他方式送达的,需要有能证明对方已收到的证据。
通知的内容应当完整并留存副本,必要时附上拟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答复方的证据
拟行权的股东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答复,明确表示以同等条件购买,答复内容同样要具体。
答复的送达同样需要留痕,避免日后就是否在期限内答复产生争议。
操作清单
转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通过可追踪的方式送达(快递、电子邮件、企业微信留痕)。
通知内容包含转让的全部实质条件,避免被指「通知不实」。
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答复期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避免仅口头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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