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是无限期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这个期限的设计目的,是在保护其他股东与保障股权流动性之间取得平衡。
本篇说明期限的起算规则与逾越后果。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权对外转让与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外转让不再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前提。
一、起算点
三十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算,因此送达方式直接决定起算点。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通常以签收日为送达日;以其他方式送达的,需要有相应证据证明送达时点。
二、逾期后果
超过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是交易确定性的重要保障。
期限届满后,转让方可以按通知的条件对外转让,其他股东不得再以优先购买权为由阻却。
操作清单
转让人在通知中明确答复期限,从通知送达之日起算。
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立即启动内部决策,避免因犹豫而丧失权利。
注意章程可能约定更长的答复期,操作前先核对章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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