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优先购买权的核心是「同等条件」,而同等条件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就是价格与支付方式。什么算同等条件,需要在具体交易中逐项比对。
本篇说明同等条件的比对要素与常见分歧的解决思路。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权对外转让与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外转让不再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前提。
一、比对的核心维度
价格是最核心的维度。受让方溢价购买的,其他股东主张按原价购买的,一般不构成同等条件。
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同样重要。一次性付款与分期付款在交易价值上差异明显,不能简单视为同等。
二、附随安排的考量
交易中附带的担保、业绩承诺、后续合作安排,都可能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判断同等条件时应当一并考虑。
多个股东主张行权的,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操作清单
在通知中列明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担保安排等全部实质条件。
其他股东主张同等条件购买时,应明确接受全部条件而非仅接受价格。
对价格有异议的,可通过协商或评估确定,不宜单方否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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