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股权是我的,我想卖给谁就卖给谁」——这是股权对外转让中最常见的认识偏差。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正是这一属性的法律体现。
本篇梳理围绕优先购买权的典型误解。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权对外转让与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外转让不再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前提。
一、误判一:还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新公司法已不再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通知与优先购买程序仍是交易有效履行的基础。
二、误判二:通知与实际成交条件可以不一致
通知写给一个价、实际按另一个价成交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该转让侵犯其优先购买权。
三、误判三:口头通知也算
法律要求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在举证时几乎无法证明,风险极高。
操作清单
不要跳过通知直接签约交割,这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法对抗其他股东的主张。
不要以为只有价格相同才算同等条件,支付方式与期限同样重要。
不要把「同意转让」与「行使优先购买权」混为一谈,二者是不同层次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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